【茶茶】評論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第2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 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A) 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 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十、司法院大法官 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C)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B)十六、.....看完整詳解
【yu】評論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內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五、國家安全局局長、副局長。六、五院院長、副院長。 七、五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八、立法委員、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九、司法院以外之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政務副首長、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 關委員及行政院政務委員。十、司法院大法官。十一、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 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首長、副首長。 十三、直轄市及縣(市)議會正、副議長。 十四、駐外大使及常任代表。 十五、編階中將以上人員。 ...
【Andra】評論
(B) 編階中校中將以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