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評論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 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 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 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 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 關學科競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