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行政執行處對於逃漏稅又不在查獲後限期內繳稅者,常採用下列那種強制處分?
(A)管束
(B)管教
(C)管收
(D)管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4336
統計:A(191),B(5),C(1178),D(8),E(0)

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欠稅逾期不清償,也就是法律上說的不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專責追稅的執行單位是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這個單位講白話一點就是「國營的討債公司」,逾期不還錢就會被抓去關,又稱管收, (行執法,第11條 I、第19條 III )一次三個月,若要必要可延長一次, (行執法,第19條 IV )關完出來,錢還是要還。 (行執法,第19條 V ) 在管收期間,若錢還清了或是其它事項,可終止管收,   (行執法,第8條 I )而管收之限制及停止見第21條之相關事項。 跟管收有關的另一名詞「管束」,也是對人,於情況急迫時方可為之。   (行執法,第37條)http://blog.xuite.net/daniel_hky/twblog/132205766-%E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