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華】評論
第 9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Freya】評論
(A)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第8條 (B)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9條第1款(C)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第9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