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Kai Ling Jan】評論
我承認我記不起來<
【張家榛】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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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蝌蚪】評論
有請苗栗縣正式教職員含校長出來考一下證明自己!順便告訴各位這知識他們使用過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