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Nic Hung】評論
想問一下,是只要繳三百元就沒事的意思嗎?
【Christine Tun】評論
三百好像是ㄧ天300吧!
【王尊玄】評論
脅迫-威脅強迫-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