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u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A)第 63 條 第 2 項選舉結果須候選人得票數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時始為當選(B)第 63 條 第 1 項若得票數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 三十日內重行投票(C)第 63 條 第 2 項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始為當選(D)第 64 條 第 1 項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用戶】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 條 (A)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B)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C)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第 64 條 (D)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