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 Han Lee】評論
第 4 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第 11 條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第 16 條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
【龜龜】評論
現行法定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下列何者?(A)不得遲到早退(B)不得投資股票(C)不得洩漏機密(D)不得收受饋贈~解析 :(A)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括 → 不得遲到早退。ANS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 ( 按時辦公義務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 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 90年 1月 1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D)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並「未」包括 → 不得投資股票。ANS :※《公務員服務法》無此規定喔 !(C)現行法令「禁止」的「公務員不當行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