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於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如有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多久內申請復查?
(A)2 個月內
(B)3 個月內
(C)30 日內
(D)40 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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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C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四、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