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 Hsu】評論
中央4.5;地方5
【謝宇姍】評論
立院初審通過 特殊教育法修正條文-字+字作者: 徐詠絮 |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2年12月19日 下午6:36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19)初審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確定提高特教經費比率從現行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提高到五點五,另外,實施特教的年齡也從目前3歲向下延伸到2歲。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提高特教經費保障下限,從現行不得低於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提高到五點五,教育部長蔣偉寧答詢時表示,這是努力方向。另外,修法還擴大實施特教服務,增加腦性麻痺學生,從目前3歲開始提早到2歲實施特教,教育部表示,目前3到5歲需要接受特教幼兒有1萬2千人左右,向下...
【Vivi Li】評論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9.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預算沒有修改唷!3.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一、智能障礙。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四、語言障礙。五、肢體障礙。六、腦性麻痺。七、身體病弱。八、情緒行為障礙。九、學習障礙。十、多重障礙。十一、自閉症。十二、發展遲緩。十三、其他障礙。類別改成13類 23.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王琪唯】評論
特教 中4.5 地5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