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龍】評論
②第三人為被 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無論是否故意,保險人無代位權 ③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 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依照保險法第 53 條1.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2.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因此選項為錯誤 ④保險人代位所請求之數額, 為被保險人(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被保險人)之損失賠償金額(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Jie Yu Li】評論
(D)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