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下列何者規定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
(A)國民教育法
(B)教育基本法
(C)教師法
(D)特殊教育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717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許生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