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評論
以原就被,原告要就被告所在地(戶籍地)起訴。
【sweetwithme】評論
被告的住所或居所
【Kevin Wang】評論
以原就被,原告要就被告所在地(戶籍地)起訴。
【Taotieh】評論
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