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e-Ru Jh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用戶】Sheng
【年級】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7.甲被乙詐騙而將房屋賣給乙,乙又賣給丙,均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完畢,如丙為善意時,甲可有何主張?(A)撤銷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於本人 (B)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無法獲得賠償(註§92Ⅱ甲之撤銷不得對抗丙故只能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修改成為17.甲被乙詐騙而將房屋賣給乙,乙又賣給丙,均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付完畢,如丙為善意時,甲可有何主張?(A)撤銷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返還於本人 (B)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D)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