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晨間盥洗後,以商用的漱口水做牙齒清潔,然後便開車前往公司上班,其間因闖紅燈撞死機車騎士,經員警攔下要求進行酒精呼氣檢測,結果酒精濃度呼氣值超過法定標準0.55MG/L。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因為漱口水並非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中的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所以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B)單憑酒測值超標還不能判斷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C)甲主觀上並不知道自己服用的漱口水含有酒精,且對自己處於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沒有認識,所以對不能安全駕駛行為欠缺故意
(D)只要甲客觀上酒測值超過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一有致死的情形就可以成立第185條之3的結果加重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0153
統計:A(51),B(29),C(44),D(228),E(0)

用户評論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答案為(D)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102年-不能安全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沒有當酒測0.55為不能安全駕駛,還是要舉證為不能安全駕,如走S線。酒精不需要是唯一因素,只要酒精與受影響的個人因素(疲倦與對大腦的影響)或客觀因素(氣候與道路狀況)共同作用即可 我國,一當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時,即被法律推定為不能安全駕車,最終的結果是使舉證責任由檢方轉移至被告,課被告證明自己確有安全駕駛能力的舉證責任。這是有違除非被告經由證據證明有罪確定,否則推定其為無罪責之人的「無辜推定原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構成要件事實「因飲酒或服用麻醉藥品而不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