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沛琴】評論
第十一條 各級學校教師年資,以專任為原則,兼任教師年資,折半計算。
【Lynn】評論
選項D第 13 條
【踢公杯啊!!!!】評論
樓上的是教師法
【阿部6653】評論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 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25 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之遴選任用,依教育部及國防部有關法規辦理。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