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琇惠】評論
幼照法三個會議法條會議名稱目的4諮詢會教保服務9審議會申請核准興辦非營利幼兒園39申訴評議會不服幼兒園處理,提出申訴
【susan】評論
幼照法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