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ble107】評論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二),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介肥】評論
拘逮到場:得違反而採取之。自行到場而不接受者:報檢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書面),檢指揮者,可口頭。
【賴羿紜】評論
拘提到場:得違反意願採取外部證據,有相當理由才可採取內部自行到場:不能違反其意願,有採證必要,得報請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書面)<檢指揮,可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