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該項規定屬於對工作權之何種限制?
(A)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
(B)選擇職業之客觀要件
(C)工作權之社會義務
(D)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1000,B:575,C:47,D:661,E:0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

whappy501】評論

(A) 選擇職業之主觀要件(...

戶政已經上榜!】評論

釋字第584號解釋:人...

JONJON】評論

30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擔任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 該項規定屬於對工作權之何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