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王姓夫妻膝下無子,乃透過法律程序共同收養2歲的安安。關於上述法定收養之子女,下列說法何者正確?
(A)安安不是王姓夫妻的親生子女,因此無遺產繼承權
(B)安安與養父母之法律關係稱為「視為婚生」
(C)安安與原生親屬間之禁婚規定不再適用
(D)王姓夫妻須有一人比安安大20歲以上才能收養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6491
統計:A(0),B(29),C(2),D(6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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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跟(B)一起回答。養父母經收養而與養子女成立親子關係,(A)彼此間的權利義務同婚生子女,又稱(B)擬制血親(C)1.養女(養子)與養父之子(女)間,係兄妹或姊弟關係,受親屬禁婚之限制,在終止收養關係之前,不得結婚,如養女(養子)欲與養父之子(女)結婚,須先終止收養關係,始得結婚。 2.養父與養女間,在法律上為擬制的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結婚,縱終止收養關係後,亦不得結婚。 (D)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關於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及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關於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者無效之規定,乃以尊重世代傳統,限制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年齡差距,符合我國倫常觀念,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