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Jui Chua】評論
(A) 向戶籍地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社會救助法18條1項)(B) 參加全民健保可取得之給付"不得"再申請醫療補助(社會救助法18條2項)
【Yang Ching Ch】評論
瞭解~謝謝你的解答!
【偽課員】評論
(D)社會救助法第 20 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