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h Hui Kuo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 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 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9.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若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95 行警﹞修改成為9.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若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A)二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