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Huang】評論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政務人員、機關首長、副首長、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師及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simonlinhhh】評論
我是看到警察局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53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以參加公務人員協會?(A)教育部部長(B)國立成功大學教授(C)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科長(D)交通部觀光局局長〔96 公路高員〕修改成為53 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2 條規定,下列何者可以參加公務人員協會?(A)教育部部長(B)國立成功大學教授(C)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科長(D)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藍水靈】評論
先問一下樓上大大,抱歉....我怎麼感覺擬修改得好像跟原本的一樣啊.....(歪頭好,接下來討論這一題...結論我還是看不懂...事務官?不就公務人員?(A)教育 部部長--------------------------這個是政務官,我沒問題。(B)國立成功大學教授--------------------這個人基本上應該算教師,我把他當作學術教育人員(學術公務員),算教師不選。上面2個我都沒問題....(C)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科長---------這是科室主管,公務員,應該是事務官。(D)交通部觀光 局局長 --------------------雖然是機關首長,但他也是公務員,裡應該也是事務官啊?為什麼不能選他?(我有問題的只有(B)(C)(D)....B我是勉強解釋,但是C跟D在我認知都是事務官才對吧?(以上為參與討論提出問題,不是題解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