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I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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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52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 條所規定之「公務人員」之範圍?(A)台北市警察局長(B)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會計室主任(C)台北市市議員(D)國立政治大學人事室職員〔96 公路高員〕修改成為52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 條所規定之「公務人員」之範圍?(A)台北市警察局長(B)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會計室主任(C)台北市市議員(D)國立政治大學人事室職員
【@@】評論
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