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何者非《憲法》所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
(A)講學自由
(B)秘密通訊之自由
(C)集會及結社自由
(D)隱私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6791
統計:A(86),B(16),C(12),D(447),E(0)

用户評論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22條之概括基本權: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口訣:兩性隱形人,名叫氣昏血性行為自由、姓名權,隱私權、一般行為、人格權、名譽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契約自由、婚姻自由、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用戶】relita0322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我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依其性質區分為四類: 一.平等權 二.自由權,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財產自由。三.受益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受國民教育權。 四.參政權,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及服公職權。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