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第5條(經營之業務)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根據第四款簡易人壽保險,B如果把"非"拿掉,就對了。
【Fly*(負能量應援中)】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4 條 簡易人壽保險包括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並得以附約方式經營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