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 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