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gar Hsu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D)憲法第一六四條中即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的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立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是憲法!
【用戶】台中一定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105.01.06)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