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國家在合法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對人民造成權益損失,而應由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負起責任,此種制度稱為:
(A)損失補償制度
(B)損害賠償制度
(C)情況賠償制度
(D)社會救助制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4395
統計:A(6930),B(1146),C(26),D(9),E(0)

用户評論

邱程】評論

合法補償違法賠償

Edgard律師路邁進!】評論

天地合補太強大!!

tiffany_chen】評論

天地合補,太妙了啦!

Damaris】評論

(A)行政法上之損失補償,乃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目的,合法實施公權力,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而由國家予以適當補償之制度。(B)損害賠償制度是基於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予以填補之制度,就公法而言體現於我國之國家賠償法。(C)依行政訴訟法第一九八條「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及第ㄧ九九條「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例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之規定,情況賠償制度是為了情況判決下,因違法處分之存續,必須對受有損害之人予以賠償。(D)依社會救助法第一條之規定,可知其立法目的為「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