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
(B)行政執行應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
(C)行政執行應該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D)行政執行如有公益急迫需要,可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求效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2727
統計:A(70),B(81),C(44),D(6955),E(0)

用户評論

faith2001cash】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許宏竹】評論

比例原則

Damaris】評論

(A)(B)(C)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D)行政執行仍必須受到比例原則的拘束,此觀行政執行法第3條以及第32條之規定自明,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所以這一題選項錯誤。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摘錄自維基百科)行政執行法第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