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信】評論
A: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B: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兩個月C: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sci0724】評論
D)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 48第2項
【Hui】評論
行政程序法(A)第 49 條 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B)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 (C)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第 48 條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期日與期間之敘述:(A)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B)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C)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D)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