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姓謝】評論
(B)《司法院院字第133號解釋》看守所長及司法警察官無執行刑罰之職務,不得包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範圍之內,其羈押刑事嫌疑人,不得視為同條之執行刑罰。
【f46791957】評論
刑法第 127 條:「有執行刑罰(A)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詳細說明如後:刑法第 127條,專指:違法執行刑罰罪。行為主體限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D),不包含執行羈押的人員(B)。行為人需對自己具有刑罰執行職務的身分有認識,但不限於直接故意。對於「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於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時,將會構成犯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127條第2項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A),所以檢察官誤算刑期,致受刑人在監多拘禁數日時, 除應受行政法的制裁外,亦成立刑法第 127 條第2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