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46791957】評論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在同一件事件,普通法與特別法都有規定時,應先適用特別法,必須於特別法無規定時,才適用普通法。例如:審判貪污的公務員,應先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法為其補充。關於公司糾紛,應先適用公司法,以民法為其補充。(2)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不僅存在於二不同法典中,即使同一法典的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存在。例如: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同法第126、127條,則分別規定五年及二年的短期消滅時效。相較之下,前者是消滅時效的普通規定,後二者則是特別法。(3)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按照原有的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適用。例如:房屋租賃,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的規定,但土地法關於房屋租賃無規定的事項,仍可以適用民法債偏中關於租賃的規定。nn
【@@】評論
中標法第18條:(從新重優)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刑法第2條:(從舊重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