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阿明】評論
簡單來說就是不一定要意圖不法利益才能成立本罪,過失也成立本罪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關於刑法第 132 條第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謂洩漏係指讓不應知悉者知悉 (B)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不法利益為要件 (C)負責招標事務之公務員洩露招標工程底價可適用本罪 (D)檢察官於偵查中洩漏犯罪資料可適用本罪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要旨 (洩密罪之主體與客體)1.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亦可得知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所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不以職務上所知悉或持有者為限。2.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