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imonlinhhh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倒回去想:賤人淫蕩依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土地管轄之決定因素?(A)不動產所在地 (B)自然人之住所地或法人之主事務所所在地(C)主管機關所在地 (D)事件發生之原因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