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17】評論
2F的Carol行政訴訟法 法條錯誤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國考安陵容】評論
字眼在題目敘述的「陳情」一詞。陳情乃為學說上的非正式行政救濟,得以書面或言語為之。對於民眾提出陳請之事,行政機關不管認為有多荒唐,都有告知義務! 若從筆者視角來看D選項,也沒有不對之處,因為民眾搞錯機關提訴願,在法律上其行政機關應有義務移送該管機關。
【Ming Wang】評論
就單純考172條而已: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法條的邏輯陳情是陳情,訴願是訴願、訴訟是訴訟、國賠是國賠陳情移送其他機關還是陳情,如果他可以提訴願、訴訟或國賠那要告知陳情人讓他提起訴願、訴訟或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