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Hsu】評論
締結之和解契約、雙務契約違反其前提要件者,無效。 而和解契約的前提要件之一為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
【KlugTina】評論
下列何種情形之行政契約並非無效? (A)未以書面締結之行政契約 (B)與行政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違法得撤銷之原因,僅為當事人一方所明知 除非雙方都明知此行政契約違法,才會構成無效B選項,僅單方明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並非無效(C)和解契約未互相讓步 (D)雙務契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契約之給付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
【我要考上!】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得與人民和解....。」參照民法第736條和解定義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鵋韹麀】評論
那個....不是什麼靠滿意決策,B比C正確C本來就錯誤了,你要跟人和解。雙方互不退讓和解是要和解什麼??契約根本不成立。哪來的效力??今天你在路上開車跟人擦撞到,對方想跟你和解。他要你不要、兩邊都不要。這樣哪算和解成立??這是基本的生活常識吧??B是要「雙方都得知」無效原因。只有單方知道並不會無效。假設今天「只要單方知道無效就算無效」,那不知情的另一方呢??他還傻傻的以為有效,那這樣只會衍伸更多的問題出來。時間的判定,這期間的利益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