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18條 第八項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n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sammi80820】評論
請問為什麼要增置一位人員呢?有法規的依據嗎?
【Antia Lu】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n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園長。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