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在民法上稱為: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意思能力
(D)責任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統計:A(4),B(0),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詩晴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權利能力:指法律上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B)行為能力 :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或地位。(C)意思能力: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識別能力」。 (D)責任能力:是指負擔法律上的義務(例如賠償,契約履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