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下列有關告訴乃論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為之
(B)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C)撤回告訴之人,得再行告訴
(D)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須告訴乃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16),D(0),E(0)

用户評論

【用戶】YOY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C)

【用戶】YOY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C)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法第 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