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甲乙為夫妻,育有子女丙丁戊三人,今甲預立遺囑將其全部財產 1,000 萬元存款皆指定由丙繼承,乙可主張多少數額之特留分財產?
(A) 500 萬元
(B) 250 萬元
(C) 200 萬元
(D) 125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1),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黃詩晴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

【用戶】黃詩晴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

【用戶】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應留分:1000*1/4=250特留分:250*1/2=125

【用戶】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應留分:1000*1/4=250特留分:250*1/2=125

【用戶】吉益夫德里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配偶vs子女的應繼分是平分,1/4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