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國民住宅條例第 21 條規定:「政府興建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下略)」。依照大法官解釋,關於此項規定之爭訟,屬於何種法院管轄?
(A)由行政法院管轄,因為申請購買國民住宅之准駁,係行政處分
(B)由普通法院管轄,因為該條規定涉及特定違約行為之效果,屬於民事事件
(C)當事人得依其合意,選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管轄
(D)當事人先向何種法院提起爭訟,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40號 其指出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興建及分配住宅,承購者、承租者 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 定要件之階段係依相關法規行使裁量之結果,為雙階理論中第一階段,為公法關係;申請人若未許可者,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再者,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後,與申請人訂立之私法上買賣、租賃或 借貸契約,此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 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若發生爭議,則循私法訴訟途徑解 決,此為雙階理論之第二階段。認定申請合法--行政處分訂立買賣契約--私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