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540號 其指出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興建及分配住宅,承購者、承租者 或貸款需求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 定要件之階段係依相關法規行使裁量之結果,為雙階理論中第一階段,為公法關係;申請人若未許可者,如有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再者,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後,與申請人訂立之私法上買賣、租賃或 借貸契約,此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 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若發生爭議,則循私法訴訟途徑解 決,此為雙階理論之第二階段。認定申請合法--行政處分訂立買賣契約--私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