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iko1078】評論
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ckvhome】評論
(A)乙可對丙主張,租賃關係繼續對丙存在(參考民法第425條第1項) (B)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經公證,故丙受該契約拘束,並不得請求乙返還房屋(參考民法第425條第2項) (C)在甲乙租賃契約存續期間,甲得處分 A 屋,故甲將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行為有效(參考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 (D)丙不得以 A 屋上存在租賃關係為由,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買賣與移轉所有權之意思表示(參考民法第88條)
【maniko】評論
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只要雙方有約定租賃期限(5年內),即使沒公證還是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反之如果租賃期在5年以上就一定要公證才可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