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徵司特夥伴((不販賣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 --------公司法第170條(B)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法第171條(C)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公司法第172條(D)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法第172-1條
【用戶】jllc1988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第 172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n於三十日前公告之。n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n於十五日前公告之。n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n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n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n日前公告之。n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n。n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n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n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n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