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lc1988】評論
第 861 條(抵押權之擔保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ckvhome】評論
(A)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抵押權所擔保者包含遲延利息(參考民法第861條第1項) (B)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參考民法第862條第1項) (C)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參考民法第870條)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抵押物賣得價金按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參考民法第87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