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逾多久則不得提起?
(A)五年
(B)二十日內
(C)三年
(D)三十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D
難度:適中0.452381
統計:A(95),B(18),C(57),D(146),E(3)

用户評論

【用戶】Chou_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276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用戶】z1991088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請問答案為什麼有五年?

【用戶】L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再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再審: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