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近年來,臺灣有多起認為選舉不公的訴訟:2004年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訴訟,以及2007年高雄市長選舉無效訴訟,皆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有關選舉訴訟的說明,何者正確? (甲)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訴訟案應送交憲法法庭審理; (乙)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訴案應送交高等法院審理; (丙)高雄市長選舉無效訴訟案應送交地方法院審理;(丁)高雄市長選舉無效訴訟案應送交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戊)高雄市長選舉無效訴訟案僅可上訴至高等法院。
(A)甲丙戊
(B)甲丁戊
(C)乙丙戊
(D)乙丁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3929
統計:A(6),B(6),C(71),D(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益訴訟、選舉罷免訴訟
用户評論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陳佩彣】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