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行政處分之效力,可分為拘束力、存續力、執行力
【夢想起飛】評論
快(速)繼(續)執(行)
【isme410】評論
1.確定力(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不能再行行政爭訟 (2)實質存續力:不能撤銷變更2.執行力:行政機關不須經過法院,可以依自己意思表示為執行名義,逕自強制執行。3.拘束力:行政處分一經發布,無論合不合法(只要非無效),皆生效力,拘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4.構成要件效力: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及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素 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或行政機關有拘束力。5.確認效力:指行政處分中的事實認定或法律上的評價,亦即行政處分理由的部分,亦對其他機關及法院產生拘束力。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人民因行政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不能提起行政爭訟,又稱「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時,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之。形式=人民實質=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