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之效力?
(A)既判力
(B)存續力
(C)構成要件效力
(D)執行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01084
統計:A(2807),B(83),C(381),D(23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訴願管轄之機關、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用户評論

Wanchen Hsieh】評論

行政處分之效力,可分為拘束力、存續力、執行力

夢想起飛】評論

快(速)繼(續)執(行)

isme410】評論

1.確定力(存續力)   (1)形式存續力:不能再行行政爭訟   (2)實質存續力:不能撤銷變更2.執行力:行政機關不須經過法院,可以依自己意思表示為執行名義,逕自強制執行。3.拘束力:行政處分一經發布,無論合不合法(只要非無效),皆生效力,拘束處分機關與相對人。4.構成要件效力:法院或行政機關在作成裁判或行政處分時,其所依據的法規範之構成要件,及以某行政處分為構成要素   時,該行政處分對該法院或行政機關有拘束力。5.確認效力:指行政處分中的事實認定或法律上的評價,亦即行政處分理由的部分,亦對其他機關及法院產生拘束力。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形式存續力(不可爭力):人民因行政處分已逾法定救濟期間,不能提起行政爭訟,又稱「不可撤銷性」。實質存續力: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時,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或廢止之。形式=人民實質=原處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