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40條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maggieqn2q】評論
第 140 條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simonlinhhh】評論
(A)行政契約本質為契約,故屬私法上關係之約定→公法(B)原則上,行政契約經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無須書面 →須書面(C)為確實保護相對人,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無論被代替之行政處分原作成時是否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行政契約皆於締結時生效 →須核准
【Emme】評論
(A)行政契約本質為契約,故屬私法上關係之約定 →為公法上法律關係(行政程序法§135)(B)原則上,行政契約經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無須書面 →應以書面為之(行政程序法§139)(C)為確實保護相對人,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無論被代替之行政處分原作成時是否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行政契約皆於締結時生效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如被代替之行政處分原作成時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行政契約亦須經核准始生效力(行政程序法§140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