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何種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A)對人民權益限制程度輕微者
(B)處分相對人顯無能力理解者
(C)處分之相對人為現役軍人者
(D)一般處分經公告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0585
統計:A(1765),B(37),C(40),D(43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訴願管轄之機關

用户評論

Wanchen Hsieh】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鄭曲依】評論

未限制=得不記明理由/輕微=得不陳述意見

讓極限成為我的起跑線!!】評論

大一未知考法